【重要通知】再次宣導禁止實驗室廢棄物放在一般生活廢棄物子車內,以避免本校一般生活廢棄物被停止進入新竹市焚化廠,惠請轉知所屬實驗室,請 查照。
發布日期 :
2012-01-06
為防止學期末大掃除,實驗室有害廢棄物分類不確實,環安中心再次提醒&宣導『嚴禁實驗室廢棄物放在一般生活廢棄物子車內』,以避免本校一般生活廢棄物被停止進入新竹市焚化廠,惠請轉知所屬實驗室,請 查照。
相關案例:本校99年7月13日一般廢棄物因混入生物醫療廢棄物被新竹市焚化廠開立規勸單(如附件一)。
1.依據『新竹市垃圾焚化廠進廠管制事項』第十條規定,若於六個月內經二次查穫與申報內容不符廢棄物進廠者,停止本校進廠一至十週,
此分類不確實將造成學校一般生活廢棄物暫存於全校校區內無法清運之狀況,茲事體大 (如附件二)。
2.本校申請一般廢棄物進新竹市焚化廠核核准種類 (如附件三)。
3.相關罰責:
廢清法第四十五條: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七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廢清法第五十三條: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七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廢清法第二十八條 第七項內容: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設施,不得合併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