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次修訂適用於109學年度(含)入學之碩士班、博士班學生
詳細條文請參考入學後發放之新生手冊及奈微所網站中學生資訊
(一)、碩士班修讀辦法--資格時間修訂
第六條、碩士班資格考試與論文考試
一、畢業前一學期(10月31日或4月30日以前),完成並通過碩士班資格考試。
二、碩士班資格考
擬在次年7月(1月)參加論文口試者,需於10月31日(4月30日)前通過並繳交資格考研究計畫書簽署表。
1、口試委員會的組成,除指導教授外,至少二位口試委員,且口試委員需至少一位為本所專任或合聘教師。
2、研究生最遲須於考試日前一週,將論文計畫書交指導教授及其它口試委員。
3、未能如期提出計畫書者,可於12月31日(6月30日)前,再行提出補考,補考仍不及格者,不得在翌年7月(1月)底前畢業。
4、考試方式
由指導教授負責召集,並成立口試委員會(含召集人,及委員至少二人),以口試方式,審核論文計畫書及主修科目之一般基礎。
5、考試成績及格與否,由口試委員會投票決定,過半數同意者為通過。
(二)、博士班修讀辦法--增修訂乙組條文,甲組條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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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項目 |
增修訂內容(乙組條文、甲組條文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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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修讀課程、學分及論文指導--第1點必修學分 |
(2)乙組(生醫工程組)必修:書報討論(至少4學分,限本所及醫工所開設之課程)、及論文,必須修滿本校(所)認可畢業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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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資格考試--第3點基本學科規定 |
乙組(生醫工程組)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試之基本學科測驗部分,除必修科目外,須從醫工所課程地圖之三大系統「生醫感測器」、「生醫材料工程」及「奈微米生物醫學」之核心課程中,任選二系統並從中分別選取一門課程(共二門課程),作為基本學科測驗科目,此二門課程通過之成績標準皆需為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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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論文考試—第5點學位考試委員資格 |
a. 助理教授及助理研究員職級以上者。 b. 取得博士學位3年(含)以上之專家學者。 c. 主治醫師職級以上者。 d. 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經所長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