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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碩博士生學位考試口試委員組成與資格」條文說明。

※碩、博士班學位考試委員組成說明:

1、碩士班:由指導教授簽署指導教授推薦書(系統列印之指定格式),並由指導教授選定三至五位論文口試委員,校外委員至少須三分之一()以上

2、博士班:論文口試由口試委員會主持,採公開方式進行。口試委員會之成員由指導教授推薦,考試委員至少五名,校外委員至少須三分之一以上,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後組成。

※碩、博士班學位考試委員資格說明:

1、 助理教授及助理研究員職級以上者。

2、 取得博士學位3年(含)以上之專家學者。

3、主任醫生職級以上者。

4、學術或專業上註有成就者,經所長認定之。

 

備註:

1、碩士班自102學年起適用。

2、博士班如尚未通過資格考試者適用本條文,已過資格考者可不使用此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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